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能否起诉?


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不同情况下,受伤职工有不同的维权途径和法律后果,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明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且未承担相应责任的,受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职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能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胡某的案例中,因实业公司和胡某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胡某起诉实业公司,法院最终认定由实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胡某自身因存在一定过错也承担了部分责任。 另外,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便超过一年期限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比如不可抗力因素,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阻断交通,导致无法及时申请;或者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恶意欺骗职工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