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产抵押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名下有套房产,最近在考虑融资,有人提到房产抵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范围、法律后果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差异,好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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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你把房子作为担保物,但房子还是你自己住着、使用着,只是在还不上钱的时候,抵押权人有权利处置房子来收回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你把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完后你不给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你的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标的物不同。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房产,属于不动产。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像汽车、机器设备等,不能是房产这样的不动产。 再者,成立条件不同。房产抵押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一般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也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就成立了。 最后,权利实现方式不同。房产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要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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