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有哪些问题?


在我国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是一个复杂且常见的问题,以下从不同情况为您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是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通俗来讲,就是房子一般归婚前购买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要给另一方补偿。 其次是婚后购买的不动产。一般来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动产,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房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原则上是平均分割。不过,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比如书面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再者是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常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父母都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在离婚诉讼中分割不动产时,还可能涉及到房屋的评估问题。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一般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分割。同时,也要考虑到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比如为了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可能会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总之,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