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不接受协商解除该怎么办?
公司想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我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就拒绝了。但公司好像还想让我走,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是怎样的,公司能不能强行解除?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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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来终止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协商解除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行。 如果员工拒不接受协商解除,那么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当员工拒不接受协商解除时,若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此情况下,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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