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绩效不合格开除员工是否需要给予赔偿?
我公司以我绩效不合格为由把我开除了,可我觉得他们的绩效评定标准不太合理。我想知道,公司这样以绩效不合格开除我,需不需要给我赔偿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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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以绩效不合格为由开除员工是否需要给予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钱,用来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因为绩效不合格开除员工,一般不能直接适用这一条。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不能胜任工作,和绩效不合格有一定关联。不过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绩效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必须有明确、合理、合法的绩效制度和考核标准,并且这个制度和标准要提前告知员工。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绩效不合格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仍不能胜任的,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合法解除。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的绩效制度,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仅仅以绩效不合格就开除员工,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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