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
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工作关系认定的事情,有点搞不清楚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自己好像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的状况,不知道到底算哪种。想具体了解下,法院在判定这两种关系的时候,是依据什么来判断的呢,有没有一些具体的标准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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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有明显区别的,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首先是主体间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在劳动关系里,劳动者要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有较强的从属关系。比如公司员工要遵守公司的上下班时间、工作任务安排等规章制度。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这是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之一。而承揽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定作人一般不对承揽人的工作过程过多干涉,承揽人有自主安排工作的权利。例如装修工人按业主要求完成装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可以自行安排施工时间等。《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次是工作环境与工具的提供。劳动关系下,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以及特定的工作环境。像工厂会给工人提供生产设备等。而承揽关系一般由承揽人自行准备完成工作所需的工具等,如维修电器的承揽人会自带工具去客户家维修。再者是报酬支付方式。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工资一般是定期发放,比如按月支付。而承揽关系往往是在完成工作成果后一次性结清报酬。最后是劳务提供方式。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持续稳定地提供劳务。承揽关系重点在于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总之,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认定这两种关系,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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