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不叫上班但发了最低工资,职工违法吗?
我们医院院长不让我去上班,但每个月给我发最低工资。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啥也没干,就拿这工资,我这算违法吗?心里一直有点担心,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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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这种情况下职工通常是不违法的。这里涉及到几个法律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当院长不叫职工上班却发最低工资时,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职工拿工资是基于这种合法的劳动关系。从法律层面来说,劳动关系的维持和工资的发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院长不安排职工上班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单位的经营调整、岗位安排等。但只要用人单位愿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这属于用人单位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置。而职工接受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支付行为以及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只要职工没有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就不构成违法。例如,如果职工没有利用单位资源从事其他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没有在未获允许的情况下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等,那么职工单纯接受工资的行为是合法的。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下限,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院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职工发放工资,符合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职工接受这样的工资发放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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