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一个月未做满,单位不给发工资合法吗?
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原本说试用期一个月,可我没做满一个月就离职了。公司说没做满一个月不给发工资,我觉得不合理,可又不太确定。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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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试用期一个月未做满,单位不给发工资是不合法的。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工资”这个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劳动者获取工资的权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同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进一步保障了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如果遇到试用期未做满一个月,用人单位不给发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此外,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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