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必须是无固定期限的吗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现在快到续签的时候了。我不太清楚法律规定,想知道第三次签合同是不是就一定得是无固定期限的。要是我不想签无固定期限的,想继续签固定期限的,这样可以吗?要是公司不同意我签固定期限的,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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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并非一定是无固定期限的。首先来了解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没有明确的合同到期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正常情况下会持续下去,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才可能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规定的情形,并且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如果劳动者明确提出想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方是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最终的合同期限形式取决于劳动者的意愿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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