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解释一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解释。 它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等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了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管辖方面,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有助于确定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该解释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保障了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方面的权益。 此外,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上,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为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的程序转换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