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社保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还在试用期,公司说试用期不给交社保,等转正后才交。我不太确定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试用期社保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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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试用期社保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试用期”这个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工之日”,并没有区分是否处于试用期。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那一天起,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保,而不是等试用期结束转正之后才开始缴纳。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进一步强调了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来免除。所以,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约定不缴纳社保,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补缴试用期的社保。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由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此外,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总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社保权益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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