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辞退,三期赔偿和经济补偿是怎样的?


在法律中,孕妇的权益受到特别保护。这里所说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当公司辞退处于“三期”的孕妇时,会涉及到赔偿和经济补偿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三期”赔偿,虽然法律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三期”赔偿的具体标准,但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女职工可以主张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三期”内的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用等合理费用。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辞退行为,导致女职工失去了正常工作获得收入以及享受相关生育待遇的机会,所以这些合理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例如,女职工在孕期因被辞退无法正常参加生育保险,那么生育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同时,“三期”内女职工无法工作也就没有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此进行赔偿。 总之,孕妇被辞退时,一定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