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不续签有补偿吗?
我在上海工作,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不知道公司会不会续签。要是公司不续签,我能不能拿到补偿呢?我想了解一下在上海这种情况下,关于补偿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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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劳动合同不续签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通常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之外,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并且用人单位不存在降低劳动条件等情况,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维持原来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条件,劳动者自己不想续签了,这种情况下单位不用给补偿。 举例来说,小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且没有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小李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那么公司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就是3×8000 = 24000元。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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