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怀孕被辞职赔偿多少钱?


在上海,怀孕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辞退怀孕女职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一位怀孕女职工在上海某公司工作了3年零3个月,她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8000元。由于工作年限满3年零3个月,经济补偿应按照3.5个月工资计算。正常的经济补偿金额就是3.5×8000 = 28000元。但因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28000×2 = 56000元。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女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应待遇。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才会涉及到上述所说的赔偿金问题。同时,如果在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其他违法行为,女职工还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权益。比如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总之,怀孕女职工在遭遇被辞退的情况时,要积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