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为什么不给赔付?


在探讨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为何不赔付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医保外用药。医保外用药指的是不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这类药品可能由于价格较高、使用范围较窄或者还未被纳入医保体系等原因,不在医保报销的范畴内。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不赔付医保外用药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大多数商业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是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这就意味着医保外用药不在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书面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当合同明确排除了医保外用药的赔付时,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拒绝赔付是有一定依据的。 其次,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医保内用药的价格和使用规范相对较为明确和稳定,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预估赔付成本。而医保外用药的种类繁多、价格差异大,如果对医保外用药进行赔付,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和成本,可能影响保险业务的可持续性。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也可能需要对医保外用药进行赔付。比如,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对医保外用药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该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对医保外用药进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