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作为纳税抵押物呢?
我是一家企业老板,最近税务上有困难,想把土地使用权作为纳税抵押物。但听说不行,我不太明白为啥。土地使用权也是有价值的资产,为啥就不能用来抵押纳税呢?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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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纳税抵押物这个概念。纳税抵押物就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为了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一种财产担保。当纳税人不能按时交税时,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用所得款项来抵缴税款。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其实是可以作为纳税抵押物的。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而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范围之内。 不过,土地使用权作为纳税抵押物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一方面,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或者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权利状态的,就不能作为纳税抵押物。例如,某块土地的使用权正在进行权属纠纷的诉讼,那么在纠纷解决之前,该土地使用权就不适合作为纳税抵押物。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会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和确认。只有当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能够合理覆盖纳税人应纳税款及相关费用时,才会被接受作为纳税抵押物。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纳税的相关手续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以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所以,说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纳税抵押物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作为纳税抵押物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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