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搬迁员工不去会有补偿吗


单位搬迁员工不去是否有补偿,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单位搬迁没有给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实质性影响,比如是在同城范围内进行搬迁,且交通等各方面都比较便利,员工仍然能够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不去,单位通常不需要支付补偿。因为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搬迁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有义务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工作。 然而,如果单位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比如搬迁到另外一个城市,距离过远,使得员工难以按照原合同继续工作,并且单位和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比如变更工作地点等)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单位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的。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概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简单说就是出现了一些不是双方故意造成,并且没办法预见、没办法避免的重大改变,像单位搬迁到较远地方就属于这种情况,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一定经济上的补助,用来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