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交给销售了是否可以退?


在探讨购房定金交给销售后能否退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定金罚则”。简单来讲,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接下来分析把定金交给销售的情况。一般而言,销售是开发商或中介的工作人员,若销售收取定金的行为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那么可以视为购房人向开发商或中介交付了定金。在此情形下,如果是购房人自身原因不想买房了,比如仅仅是因为个人喜好改变等,按照定金罚则,是不能要求退还定金的。 然而,要是因为开发商或中介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例如开发商隐瞒房屋的重要信息,像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产权有纠纷等;或者中介提供虚假房源信息等,那么购房人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甚至还能要求双倍返还。 另外,如果交付定金时没有明确签订定金合同或者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定金”性质,只是销售口头说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尝试与开发商或中介协商,要求退还该款项。若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主张这笔钱并非具有定金性质,要求对方返还。总之,购房定金交给销售后能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