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考核不合格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我在公司工作,年终考核没通过,公司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年终考核不合格到底能不能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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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不合格通常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情况。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简单等同于年终考核不合格。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首先,用人单位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且这些标准要合理、合法,还要向劳动者公示。其次,当劳动者考核不合格,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是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年终考核不合格这一个因素,而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的程序,直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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