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提出赔偿时需要离职吗?


工伤提出赔偿时,并不一定需要离职。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来确定支付方式的。 对于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程度的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比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总之,只有在特定伤残等级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时,才涉及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补偿,并非提出工伤赔偿就必须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