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预售房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住建部对于预售房的管理规定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首先,我们要明确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商品房预售,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把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一点很关键,意味着开发商对开发的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是进行后续开发建设的基础。只有拿到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保证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土地来源合法。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了房屋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施工许可证则保证了工程施工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这两个证件,房屋的建设可能存在违规风险,会影响到房屋的质量和后续的产权办理。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预售房屋,保证工程能够顺利进行,按时交付给购房者。 此外,《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购房者在购买预售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许可证,这是判断房屋是否可以合法预售的重要标志。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进行预售,购房者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预售合同的管理也有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同权益,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等情况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