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按照基本工资计算是否合理?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安排加班后,计算加班费时只按照基本工资来算。我感觉这样不太对,但又不太确定。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加班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到底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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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加班按照基本工资计算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加班费的概念。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简单来说,就是你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工作,单位应该给你的报酬。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里的“工资”,一般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而不仅仅是基本工资。基本工资通常只是工资的一部分,除了基本工资,工资还可能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所以,加班按照基本工资计算一般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费时,应该以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而不是仅仅依据基本工资。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该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按照约定计算也可能是合法的。但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单位只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就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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