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规定离职三个月后发工资是否合法?
我之前在邮政工作,离职时没马上发工资,公司说要等三个月后才发。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我现在等着这笔工资生活呢,就想知道公司这么做在法律上到底行不行,有没有相关法律能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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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邮政法规定离职三个月后发工资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邮政法》主要是针对邮政行业的市场准入、邮政服务、邮政资费、损失赔偿等邮政业务方面的规定,它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工资支付时间的条款。而关于工资支付时间,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从法律的一般要求来讲,当你与邮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就应该马上结清你的工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确实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但即便如此,这也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拖延工资发放。 在邮政行业,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特殊且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离职三个月后才发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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