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中单位不给补偿且不发工资,劳动者还需遵守吗?


在探讨竞业限制协议中单位不给补偿且不发工资时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该协议,我们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三个月以上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而关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合来看,当用人单位既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又不发工资时,如果已经达到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且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竞业限制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