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三天自动离职是由什么法律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因为一些个人事情不小心旷工了三天。今天收到公司通知说我这算自动离职了。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法律规定了旷工三天就算自动离职呀,公司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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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就自动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里并没有具体指出旷工三天就必然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自身规章制度的权利,只要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且向劳动者公示过,那么就可以作为处理员工相关行为的依据。 过去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不过该条例已经废止。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里明确,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进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要求。首先,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例如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讨论;其次,要向劳动者公示,比如组织培训学习、在公司显著位置张贴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用人单位依据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公示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以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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