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该怎么办?
我之前受了工伤,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去复查,发现伤残等级变了。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能找原单位要求些什么吗?还是有其他的解决途径?想了解一下面对这种伤残等级变化的状况,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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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首先,要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会根据新的伤残等级确定。要是新伤残等级对应的待遇比原来高,用人单位有责任补足差额部分。这是因为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身体损伤及后续影响是持续的,当伤残等级变化,相应待遇也应合理调整,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其次,员工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差额待遇。不过要注意申诉时效,通常为一年,从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相关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就保障了工伤职工在一定时间后,有权对伤残情况进行重新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及时搜集并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医疗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这些证据是主张自身权益的关键,只有证据充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定时间后,当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所申请的再次鉴定 。 申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主张权益的有效时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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