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在实际应用中该怎么区分,担心用错会影响我的权益,所以想了解下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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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要了解这两个概念。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而权利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两种担保方式进行了规定。权利抵押方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像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进行抵押。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例如,企业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在抵押期间企业依然可以在该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权利质押方面,《民法典》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可以质押。质押需要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的权利凭证。比如,张三将自己持有的债券质押给李四,那么张三需要把债券交付给李四占有。 另外,在实现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质权人还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的来说,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在概念、法律依据、占有情况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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