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不签劳动合同具体需要什么证据呢?


举报不签劳动合同,关键是要提供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下是一些常见且有效的证据类型: **工资发放记录**:比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条,它能清晰显示工资构成、发放金额等信息;还有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记录,能反映工资的入账情况,从侧面证实劳动者为该单位提供了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 **身份类证件**:像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胸卡、门禁卡、工作卡等。这些证件表明劳动者是该单位的一员,受其管理和支配。 **社会保险记录**: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社保记录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即使没有缴纳社保,社保缴费清单或相关查询记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双方的雇佣关系。 **招用记录**:例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上面通常有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应聘岗位等内容,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初步的雇佣意向和关系。 **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能反映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如打卡记录、签到表等。它证明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其工作时间管理。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如果有其他同事愿意为劳动者作证,证明其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其他相关证据**:比如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并处理相关事务;还有工作记录以及出差过程中的相关证据等,建议尽可能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劳动者通过收集上述证据来举报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