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为什么不支持加班费?
我之前在公司经常加班,但是公司一直没给加班费。我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却不支持我索要加班费的请求。我实在想不明白,想知道到底是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我哪里没做好,还是有什么法律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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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支持加班费可能有多种原因。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证据不足是一个常见的因素。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例如,你需要提供加班的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工作邮件、同事证言等能证明你加班的材料。如果这些证据不充分或者没有,仲裁庭就难以认定你存在加班的事实,自然也就可能不支持加班费的诉求。 其次,加班未经批准也可能导致仲裁不支持。有些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不算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未经批准自行加班,即使实际有加班行为,仲裁庭也可能因为不符合公司规定而不支持加班费。虽然公司的这种规定不能完全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 另外,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明确也会是一个问题。加班费的计算是基于一定的工资基数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不同标准支付工资。但如果双方对工资构成、计算基数存在争议,且无法明确合理的计算基数,仲裁庭也难以准确计算加班费,进而可能不支持诉求。 最后,超过仲裁时效也可能致使仲裁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知道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但在超过一年后才申请仲裁,又没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那么仲裁庭可能以超过时效为由不支持其加班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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